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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口村支书刘世鑫搞恶意诉讼,侵呑村集体财产

    高山雄鹰     2019-07-06 15:57:09     浏览:206    回复:0    点赞:4
    发帖人:高山雄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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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原事实真相,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

    ——河口村民的正当权益谁来保障?

            这是一个法制社会,可不公平、不公正、不阳光的现象依然存在。内蒙古托克托县河口村就鱼池承包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有失公平、公正,甚至于利用职权有暗箱操作之嫌,现予以披露,还村民、还社会一个明白。

            1987年4月,现任村支部书记刘世鑫(别名刘飞)的爷爷刘玉顺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养鱼协议(见养鱼协议复印件),将村委会集体所有的海口(南营盘至夹二坝)约60多亩渔池承包给了刘玉顺个人进行养鱼,约定每年给村委会交纳100斤大鱼作为承包费,鱼池不得私自转让。

            1990年2月双方又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签了份承包渔池合同,约定承包人刘玉顺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700元(见承包合同复印件)。刘玉顺经营渔池几年后在村委会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私自转让给了他的三儿子刘三海水(刘世鑫的父亲)。从承包日开始直至2007年上半年刘玉顺一直给村委会每年交纳一百斤大鱼,原任村主任任志光有记录。但在2007年下半年至2017年​这期间承包人一直没有履行承包义务(未交纳承包费)。

            2017年6月​,黄河二期防洪工程项目建设开工,河口村有81户村民的二轮土地承包口粮地部分被征收,村集体部分鱼塘和荒地也被征收。当时工程部丈量土地时有县水务局防汛付主任冯海军、河口管委会工作人员赵顺以及我村时任村支书、时任村主任、各村民小组长和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参加确认签字。唯独刘玉顺(刘三海水)承包的鱼塘征收丈量时没有让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村民小组长参加签字确认,而是绕过河口村委会直接与刘三海水个人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在紧临该鱼池旁边有村民张让(张四毛)长79.3米宽11米、畅常在长145.5米宽21.6米的二轮土地承包地(见村委会土地台账复印件和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也被丈量到鱼池范围内。村委会当时就不知道鱼池丈量下多少亩,后来才被告知为65.778亩,每亩补偿单价为37588元,共合款2472463.46元。但是合计一栏里却写着2273251.56元(而法院判决结果给付刘三海水征地款恰好就是这个数)。(补偿协议见复印件)村民怀疑丈量鱼池的亩数是否准确?其中是否有利益输送还需画个大大的问号。

            期间刘三海水一直主张其承包的渔池为个人所有,为此村委会几次召开村民代表会,代表们认为刘玉顺所经营的鱼池是以个人承包方式承包的,与其他村民被征收的土地(属于二轮土地承包地,是家庭联产承包,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口粮地)性质不同,没有可比性,且刘玉顺承包的鱼池没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没有二轮土地经营权证、村委会土地台账上也没有记录(2017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都要求此三项里必须有一项以上证据才可以确权)。而同样承包村集体鱼池的任峰峰(实际经营者是黄敏)在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后补偿款也归村集体所有。而承包人刘玉顺在2016年去世,刘三海水也没有向村委会申请变更承包合同,况且近十年也没有向村委会交纳过承包费,而此鱼池在其承包前本身村委会一直就在养鱼且鱼池里有鱼有水,在国家征用时应原样退回村委会。会上均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认鱼池为村集体所有(见会议记录复印件)。会议结果以及渔池所有权争议河口管委会领导也知情,鱼池土地征收补偿款一直在管委会账户上没有发放。

            2018年11月13日,刘三海水一纸诉状将托克托县河口管委会告到了托克托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河口管委会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被告河口管委会委托河口党委副书记苏凯文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期间,河口管委会没有向河口村委会通知诉讼事由,也没向村委会寻求任何证据向法院提供。河口管委会在法庭上辩称,认可土地补偿协议的真实性,只是有部分村民反映才一直未向原告发放补偿款。河口管委会经法院释明后也没有主张变更或撤销该《征地补偿协议》。整个诉讼过程河口全体村民一直被蒙在鼓里完全不知。2019年4月23日法院判决河口管委会败诉。判决书送达到河口管委会后,管委会一直没有上诉,而是在判决生效后的5月10日,由苏凯文副书记召集我村支部书记刘世鑫(原告刘三海水的儿子)、村主任李春如和原告刘三海水到管委会向村主任宣读了判决书的最后一部分,告知其河口管委会不需通过河口村委会将直接向刘三海水发放征地补偿款(其他81户村民征地款都是经过村委会领导签字确认后发放)。这样,刘三海水账告河口管委会的一场诉讼就把第三方河口村的二百二十多万的财产打没了。村民知道此事后,认为此诉讼很蹊跷,有部分村民代表和村民去向河口管委会领导询问此事,究竟是原被告双方打的个什么官司,要求查看一下判决书是怎样判决的。但被告知:原告起诉的是管委会,与你们河口村没有任何关系,你们没有权利知晓。但当村民问及为何就把河口村集体的鱼池征地款要发放给刘三海水个人时,被告知:我们是根据判决结果走的。

            为此,河口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的要求,连夜召开了村委、监委、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会议经过讨论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再一次认为该鱼池为村委会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的范围,如何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由于鱼池是由原来的旧黑河河槽改造而成,属于河口全体村民,不属于第三村民小组(刘三海水属于第三村民小组成员),更不属于刘三海水个人,刘三海水无权占有该征地补偿款。村民认为刘三海水告托县河口管委会一案涉嫌虚假和恶意诉讼,会议决定村委会聘请律师走法律程序以维护河口全体村民的正当权益和财产不受任何侵犯和侵占!(见会议记录复印件)。管委会主任表态也支持村委会走法律程序并聘请好了律师。但当村委会准备支付律师代理费以及村里抗旱浇地前期准备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向管委会报账时,现任村支部书记刘世鑫(刘三海水的儿子)却拒绝签字(村委会报账需村支书、村主任、监委主任签字后才能报销),致使诉讼进程停滞,村民的农业生产不能正常进行。

            事实总归是事实,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但愿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真正做到“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而不是肆意妄为,让百姓寒心!

           ​正义会迟到,但终不会缺席!

                            内蒙古托克托县​河口村村民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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